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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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的區別

1.所屬機關不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2.職責不同:法院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檢察院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作爲控方出庭。
3.上下級關係不同: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係,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