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不能被查封

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不能被查封
執行人的哪些財產不能被查封
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財產不得扣押、查封、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以及被扶養的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以及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發明或者發表的著作品;  
(五)被執行人以及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以及其他的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物品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