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隱瞞未離職

解除勞動合同隱瞞未離職
離職勞動合同未解除有什麼後果

(一)勞動者交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1、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其他後果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爲理由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爲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二 、勞動合同無效企業應承擔什麼後果?


1、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由此可見,不管是由於企業的原因還是由於勞動者的原因,當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時,企業都得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支付給勞動者。


2、賠償勞動者損失


《勞動者合同》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是由於企業方面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實,勞動合同不解除就又到新單位參加工作本身就是違法的,有可能新舊兩家公司都要同時追究員工的相關責任。因此,不管是因爲什麼樣的原因都必須要和新單位把勞動合同解除。只不過生活中也確實有很多有頭無尾的勞動關係,也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自離了以後不要工資自身也覺得無所謂,這樣的情況可謂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