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

損害賠償的適用條件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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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的條件

醫療損害賠償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須具備責任能力。

醫療損害的行爲人應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國外立法上所稱的“專家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賠償中的行爲人必須是醫療機構或者其他醫務人員。如果是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務人員致人損害,雖可能構成侵權損害賠償,但並非醫療損害賠償。

2、醫療損害的主觀過錯表現爲過失。

醫療事故的行爲人必須是過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果不具有過失,就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因爲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構成傷害罪或者殺人罪,不能再以醫療事故對待。醫療過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爲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如果是正常的醫療操作,就不屬於醫療損害。

4、醫療過失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醫方只在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才爲其過失行爲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後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過失所致。但在實際辦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專業性、技術性強,故因果關係的認定則更加困難,基於此,承辦人員也只能將此類案件交由醫療事故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在醫學會主持下,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小組,對醫患雙方進行面對面的答辯,使得醫療損害賠償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能公正、科學、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