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什麼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什麼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爲行爲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於所屬情形。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行爲人沒有、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爲行爲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