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屋不評估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39條及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三種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出價高的一方獲得房屋所有權,並對另一方做出相應的補償。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方,能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所以,如果離婚時雙方不能就房屋所有權的分割達成一致,又不願意評估的,可以採用淨價或者拍賣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