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的條件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纔可申請企業破產。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着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係,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爲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於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並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
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並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並列作爲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爲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企業破產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