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與管理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與管理是怎樣的
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與管理是怎樣的
一、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檢測的要求
1、主體分部驗收前,牆面上的施工孔洞須按規定鑲堵密實,並作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經驗收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對確需分階段進行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質監交底上向質監人員提出書面申請,並經質監部門同意。
2、混凝土結構工程模板應拆除並對其表面清理乾淨,混凝土結構存在缺陷處應整改完成。
3、樓層標高控制線應清楚彈出墨線,並做醒目標誌。
4、工程技術資料存在的問題均已悉數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設計檔案規定的主體分部工程施工的內容已完成,檢驗、檢測報告應符合現行驗收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6、安裝工程中各類管道預埋結束,位置尺寸準確,相應測試工作已完成,其結果符合規定要求。
7、主體分部工程驗收前,可完成樣板間或樣板單元的室內粉刷。
8、主體分部工程施工中,質監部門發出整改(停工)通知書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都已整改完成,完成報告書已送質監部門歸檔。
二、主體分部工程監督抽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實體質量抽查的一般規定
(1)抽查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突出對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的檢查;
(2)重點檢查結構質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點監督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
(3)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2、抽查結構混凝土及承重砌體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
3、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
4、對主體分部工程外觀的觀感質量檢查。
5、檢查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行爲和質量制度履行情況。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並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後,由施工單位歸檔。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註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僞造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