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權糾紛探討

主編權糾紛探討
探討
1、不可訴,《新交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2、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可複議。 3、目前現狀是:法院審案大都以“認定書”爲證據來定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