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蔘與拍賣

債權人蔘與拍賣
債權人蔘與拍賣有沒有優先購買權?
債權人可以競拍,但沒有優先購買權,在房地產中有優先購買權的有以下三類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拍賣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但其性質是買賣,不能剝奪承租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或者拍賣行依然有義務通知承租人拍賣事宜。具體操作可以參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這就是債權人蔘與拍賣的具體情況,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