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發生變更

撫養費發生變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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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關係發生變更,已付撫養費應否退還?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爲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變更撫養關係後,妻子不退還其到手的丈夫交付的剩餘12年撫養費,屬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的利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