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和購槍量刑

持槍和購槍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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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和購槍量刑在相關條文是怎樣規定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量刑幅度及具體量刑標準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它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它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它惡劣情節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2支的,基準刑爲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30發以下的,基準刑爲管制刑;30發以上40發以下的,基準刑爲拘役刑;40發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非法持有、1 000發以上1 500發以下的,基準刑爲管制刑;1 500發以上2 000發以下的,基準刑爲拘役刑;2 000發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5 000發,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它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300發以下的,基準刑爲管制刑;300發以上400發以下的,基準刑爲拘役刑;400發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 000發,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1枚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雖未達到以上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傷1人,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增加2人或重傷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人,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數罪併罰的除外)。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5支,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3枚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100發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氣槍鉛彈5000發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它非軍用子彈1 000發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人員死亡,且情節嚴重的;
  (二)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未予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