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器具交接使用制度

管制器具交接使用制度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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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器具交接使用制度具體是怎麼樣的

您好同學,要了解管制器具交接使用制度首先要知道什麼是管制器具。以下是詳細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管制器具具體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東洋武士刀、西洋軍刺等。
其自2002年起,《規定》設定的關於刀具生產、銷售和攜帶的行政許可,被列入國務院第一批取消的審批項目。國務院取消對管制刀具的有關許可審批項目後,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除有關許可審批的規定不再執行外,其他管理制度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