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頂漏水誰負責

商品房屋頂漏水誰負責
商品房屋頂漏水誰負責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物業負有維修的責任。商品房住宅小區,商品房住宅小區繳納有專項維修基金,它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而物業是負責管理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如果商品房住宅的共有部分需要維修,可以動用專項維修基金。
漏水的屋頂不僅是自己住的住宅屋頂,也是整棟樓的屋頂,根據相關法規,屋頂屬於住宅的共有部分,是可以使用專項維修基金的,所以,物業應該全額負責維修李女士漏水的屋頂,如果維修基金不足或者根本沒有收取維修基金,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樓頂是業主的共有部分,出現漏水需要維修時,維修費應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