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的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的內容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