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檢察院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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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籤通知書是什麼

檢察院讓簽訂告知書,說明這個案件公安局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爲構成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簽字是確認你已知曉此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