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怎麼判決

陰陽合同怎麼判決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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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陰陽合同法院怎麼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案件具體分析陰陽合同的標的額或者所涉及的財產利益,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一般法院會按以下兩種辦法處理:
1、合同需要備案的,以備案的合同爲準,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如果備案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的合同中有違法利益,則價格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爲準,其餘按照備案的合同約定,備案合同未約定的,而陰合同又有相關內容的按陰合同的約定執行。
2、如果簽訂的兩份合同,按照規定,既不需要批准,也無須備案,則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爲準。有的法院判例則以時間在後的合同價爲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爲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是,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爲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