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被發現而強搶的行爲應該怎樣判定

盜竊被發現而強搶的行爲應該怎樣判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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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被發現而強搶的行爲應該怎樣判定

我國刑法第269條規定了事後搶劫,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對這種行爲應認定爲搶劫罪,而不能定事後搶劫罪等罪名。同時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行爲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司法解釋指出:行爲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爲,未達到“數額較大”,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爲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當場”是指行爲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爲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對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窩藏贓物、毀滅罪證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裏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也應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已經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3、目的是爲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取得的贓物不被恢復應有的狀態;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毀滅證據,是指毀壞、消滅本人犯罪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