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召回規定

產品召回規定
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在刑事法律上的規定
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燬,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