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召回管理辦法

產品召回管理辦法
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總局令[2004]10號)有效。辦法於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生產、銷售電力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爲電力產品增值稅納稅人。《辦法》對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徵稅辦法、非應稅貨物和勞務的稅務處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務登記和申報、發票領購、使用和管理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