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說明房屋是違建?法律對此如何規定?

不管是在徵地拆遷中還是在違建拆除的項目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定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因爲在城市的房屋中,沒有這個證件,那麼是一定會被徵收方或者當地行政機關認定爲違法建築的。

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說明房屋是違建?法律對此如何規定?

在我接觸的案件中,就有當事人的房屋被認定爲違法建築並予以拆除了,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違法建築不予補償,但是行政機關還是給付了”人道主義賠償”。

但是在我看來,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是不能輕易地被認定爲違法建築的,想到爲什麼嗎?請您接着往下看。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實是在《城市規劃法》中就有明確規定的,《城市規劃法》第31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覈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法》在2008年1月1日被《城鄉規劃法》取代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一規定並未流失,而是沿用至今。

我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上述內容,咱們讀者朋友可以簡單地瞭解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在1990年4月1日實施的《城市規劃法》中誕生的,換句話說,如果實在1990年4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且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話,是不能輕易被認定爲違法建築的。

行政機關也不能以“你這個房子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是違法建築”的理由,將咱們的房子拆除。

在這裏,大家可以關注一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一般來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爲,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當前是違法的行爲。

以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保護人們期待的信賴利益。

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