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付違約金嗎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從表面上看,《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

《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爲,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內要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同樣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