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打傷人致輕傷怎麼判

故意打傷人致輕傷怎麼判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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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人致輕傷一級怎麼判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與受害人雙方和解並取得諒解書,法院可以判處緩刑。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

故意傷害行爲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爲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爲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爲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爲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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