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怎麼定罪

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怎麼定罪
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怎麼定罪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
(一)項至第
(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二款第
(一)項至第
(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