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員工急辭

深圳勞動法員工急辭
勞動法關於員工急辭的扣款規定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