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適用簡易程序的金額

行政訴訟法適用簡易程序的金額
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簡易程序”問題。在審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分爲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其中,《行政訴訟法》規定如下情形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爲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爲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