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竟業限制

勞動合同竟業限制
勞動合同保密及竟業限制條款有什麼?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保密及竟業限制作了相應的規定。《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法》對商業祕密保護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用勞動法的形式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表現。《勞動法》第102條同時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條文是指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關於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約定,在保密期內將自己在勞動過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披露給保密範圍以外的人,在保密範圍以外使用,或者允許保密範圍以外的人使用的行爲。但這些規定適用的前提是勞動過程中必須存在商業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