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止與終結

行政複議中止與終結
行政複議中止與終結具體都有哪些規定呀?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2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爲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爲刑事拘留的。   行政複議中止與終結依照本條例第41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