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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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開庭與不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一審都應當開庭審理
(2)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有異議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提起抗訴的案件,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
1: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認爲原判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違法法定訴訟程序的傾向,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