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開庭與不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再審時是不是要開庭審理,視情況而定。

再審開庭與不開庭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1)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2)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3)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4)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5)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4)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徵得檢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的規定,經兩次通知,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第六條 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徵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