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監護人資格

剝奪監護人資格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剝奪監護人資格

民政部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監護人有七種情形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個嚴重侵害孩子權益、沒有資格再教育孩子的人,你再讓他帶孩子,將來會給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撤銷監護人程序,就是考慮了孩子的最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云騰說,《意見》根據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列舉了七種嚴重情形,被申請人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 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 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7. 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