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爲導致責任認定

職務行爲導致責任認定

民間借貸是融資的重要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民間借貸都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的,但有些民間借貸的人是一些企業的負責人或者是法人,這些人借貸就可能與職務有關,那麼民事借貸如何認定職務行爲?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民事借貸怎麼認定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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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爲責任承擔法律條文有哪些

職務行爲導致責任認定 第2張

因公致傷的可能不止有員工本人,還可能造成對其他人的人身傷害,那麼這種在工作中的意外情況被稱爲職務行爲的責任承擔,這種因爲工作才導致的以外是否與員工的工傷一樣,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呢?職務行爲責任承擔法律條文有哪些?

首先,《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爲或者授權行爲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爲當事人。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爲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爲人承

賠償責任。”

第五,《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而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行爲究竟是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以上全文都是關於職務行爲責任承擔法律條文,對於職務行爲的責任承擔主要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這些都可以在民法通則中找到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工傷的賠償一樣,一定要先認定是否爲職務行爲,避免存在有些人想要逃避責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