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劃撥賠償問題

土地劃撥賠償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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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劃撥問題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透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獲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獲到途徑進行了限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准許,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賠償、安置等花費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做法。依照本法限定以劃撥方式獲到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限定外,無使用時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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