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毀共享單車刑事責任

損毀共享單車刑事責任
共享單車平臺是否承擔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週歲。 單車平臺有可能存在的過錯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單車平臺提供了不合格車輛。由於小男孩與單車平臺構成的是租賃關係,因租賃導致的事故,如果車輛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按份責任。

如果小學生是從第三方手中取得該車的使用權,那麼從單車使用的授權角度來講,無論是家長還是第三人,對於給予小學生駕駛單車便利的人,其完全應當預見把自行車交給一個不符合授權條件的使用者,一個不足12歲的未成年人,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及現實危害,對傷亡結果當然應基於其先行行爲而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