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低於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嗎

一、損害的特徵

損害賠償低於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嗎

民法典上的損害須具有四個特徵:

1、損害必須是對合法的民事權益的侵犯,即該種權益須是法律上應當予以保護的;

2、損害在法律上具有可賠償性,即受害人可透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

3、損害後果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

4、損害須具有明確且直接的特點,即對將來的損害、假想的、偶然性的、喪失機會的可能性等不確定性因素的猜測,不具有可准予賠償損失的價值。

二、損害賠償低於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損害賠償與違約定金責任的區別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爲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爲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爲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