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涉嫌犯罪的一般會判刑幾年

故意殺人涉嫌犯罪的一般會判刑幾年
故意殺人涉嫌犯罪的一般會判刑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案件中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是: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爲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爲。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

(但如果是因爲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爲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一、故意殺人犯判處死刑後執行流程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進階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進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

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

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涉及刑事案件,可以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罪辯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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