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分割之訴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具體來說: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如合夥公司的盈虧對內都是按照當初給錢的份額來享受或承受。
2、在處罰共有財產時,應商量一致進行,如不能商量一致,按照份額佔一半以上人的意見處置,但處置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要求下,有優先買下共有財產的權利,但優先權必須在限定的時限內行使,否則就喪失這個權利。
(2)共有共有所謂共有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如房屋、傢俱、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
對這些財產每個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權,無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區分。
二、共有財產共有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有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包括:
(1)薪水、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願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有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