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迴避制度規定

刑事訴訟迴避制度規定
簡述刑事訴訟迴避制度的法定情形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2、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