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一定是父母嗎

監護人一定是父母嗎
孩子的監護人一定是父母嗎

孩子的監護人不一定就是父母。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但是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爲,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離婚後孩子由誰監護


依法履行對孩子的監護人責任,是當父母的“底線”。許多家長朋友對“監護人”的稱謂感到陌生,因爲我們一般談論的是孩子的撫養權爭議,很少有監護權的爭議,其實作爲孩子的父母,雙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這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這裏有人容易產生一個誤區,認爲孩子由誰撫養,誰就享有對孩子的監護權。事實不是這樣的,就算離婚後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孩子跟誰住在一起並不影響監護權的改變。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爲監護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再對孩子享有監護權:


(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監護權隨之喪失。


(二)喪失監護能力。我們說對孩子監護是因爲孩子成長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導,前提必須是父母有完全行爲能力,足夠負擔對孩子的監護,否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


(三)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情形。


在以上情況下父母不能對孩子享有監護權,監護權變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不是監護人的時候,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本來照正常的家庭來說父母在原則上肯定是孩子的監護人,但是不能絕對地保證所有的孩子在成年之前父母都能健在的,有的家庭可能出現了事故而讓父母去世之後就只能讓其他人來照顧孩子,否則如果固定是父母的話就會侵害孩子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