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一定是父母麼

監護人一定是父母麼


監護人一定是父母麼

當然不是。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離婚後孩子由誰監護

依法履行對孩子的監護人責任,是當父母的“底線”。許多家長朋友對“監護人”的稱謂感到陌生,因爲我們一般談論的是孩子的撫養權爭議,很少有監護權的爭議,其實作爲孩子的父母,雙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這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

這裏有人容易產生一個誤區,認爲孩子由誰撫養,誰就享有對孩子的監護權。事實不是這樣的,就算離婚後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孩子跟誰住在一起並不影響監護權的改變。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爲監護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不再對孩子享有監護權:

(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監護權隨之喪失。

(二)喪失監護能力。我們說對孩子監護是因爲孩子成長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導,前提必須是父母有完全行爲能力,足夠負擔對孩子的監護,否則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

(三)存在對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擔任監護人對該子女明顯不利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其監護權的情形。

此類問題在生活中較爲多見,因爲在自己的成長過程中肯定會有監護人的陪伴,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父母又不是唯一的監護人,國家的有關法律已經對於此類問題有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即使自己的監護人不是父母也沒有直接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