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定金合同糾紛起訴書怎樣寫

請教一下定金合同糾紛起訴書怎樣寫
請教一下定金合同糾紛起訴書怎樣寫
原告:××,女,19××年10月21日生,漢族,住柳州市×××××××,柳州××××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XXX,電話:1387726766
7.
被告:×××地產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郵編:54500
1,電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案由:定金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房定金拾萬元人民幣(¥100000.00)並自2011年7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實際退還定金之日止;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x年月日,原告認購被告開發的、位於柳州市××××××號商品房(以下稱號商品房),當日向被告支付定金拾萬元(¥100000.00)並與被告簽訂了《樓宇認購書》(合同編號:)。
原告數次赴被告售樓處就擬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內容同被告進行磋商,對於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裝飾裝修、交房期限、逾期交房責任等條款提出異議,要求修改。被告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其提供的合同文字內容不得修改。在2013年月日最後一次磋商中,原告提出或修改部分合同條款,或退還全部已付定金,被告工作人員強調合同內容隻字不能更改,定金亦不予退還。
201x年月日,原告委託律師向被告發出通知函,提出終止合同、要求被告在通知送達後三日內退還購房定金100000元。該通知函於次日送達被告。
原告認爲,原告同被告簽訂的《樓宇認購書》相對於擬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而言,屬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關係。原告在簽訂《樓宇認購書》後,本着公平、誠信原則與被告就擬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條款進行了磋商,只是雙方基於各自利益考慮,無法就《商品房預售合同》全部條款達成一致,致使本約不能訂立,故屬於不可歸責於原告一方的原因。這種情況下,預約合同應當終止(因磋商期限屆滿或一方提出解除而終止),已付定金應當返還。利息之於本金乃法定孳息,被告在收到原告關於退還定金通知後,在合理期限內拒不退還定金,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201x年月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