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想續簽的

勞動合同終止想續簽的
勞動合同終止續簽要注意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6、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合意選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欲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於勞動合同期滿前的
日向勞動者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提前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應於收到該通知書的
日內(由用人單位確定)填寫續簽意見並交至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逾期未交者,視爲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其實就算公司真的經營困難了也不是能夠成爲一個合理降薪的正當藉口的,以降低職工的工資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是涉嫌違法的,公司等同無異於是逼迫着職工自己不續簽,所以職工本人當然也有權利不和公司再繼續合作了,而且因爲這種不續簽是由於公司單方面的降薪才導致的,索要賠償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