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判幾年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判幾年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判幾年
對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判幾年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爲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爲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爲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30萬元至6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爲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量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爲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本站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