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訴訟主體應該怎樣確定物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爲訴訟主體:(一)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直接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二)物業使用人接受物業服務,已經與物業管理公司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的;(三)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四)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的。在上述(三)、(四)情形下,業主可以列爲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