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4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4條
勞動合同法第44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條文註釋】


本條中“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工作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需要時,每日不得超過3


小時。本條中的“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週六和週日;若勞動者的休息日採取輪休制,則以其輪休之日爲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補休時,纔可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本條中的“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1天(1月1日),春節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3天(5月1日、2日、3日),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安排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