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訴訟仲裁管轄地仲裁

房地產訴訟仲裁管轄地仲裁
哪些房地產糾紛可以仲裁

以仲裁方式處理爭議既能達到解決爭議的目的,同時又不會使當事人雙方傷了和氣,因此,是一種被廣泛採用的法律手段。


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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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爭議;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二)不能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的房地產糾紛是: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審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爭議;


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公房糾紛。


在透過上文的分析介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也已經知道該如何申請房屋糾紛仲裁了吧。除了仲裁外,當事人還可以選擇協商、調解、訴訟的方式來處理房屋方面的糾紛,而要是遇到自己不能處理的問題,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