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侵權免責的情形包括哪些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商標侵權糾紛中的免責情形】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應用:
被控侵權人的免責情形有哪些
本條規定了兩種免責情形,一是從專用權人權利瑕疵的角度規定的,二者是從銷售者無侵權主觀故意的角度規定的。
1.商標專用權人三年內未實際使用註冊商標且無其他損失的。
如果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銷售者無侵權故意且證明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
所謂“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進貨商品的發票、付款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從而證明該商品是透過合法途徑取得的。所謂“說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說明進貨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其他線索,並且能夠查證屬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