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違法

沒簽勞動合同違法
勞動合同沒簽字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