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病假不能超過幾天

一年病假不能超過幾天
一年病假不能超過幾天
因病休假連續2個月或1年內累計6個月,且不能恢復工作的,須經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工作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並根據鑑定情況作如下處理:
1、經醫務工作能力鑑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從第3個月或第7個月起,停發工資和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的,按辭退或解除聘用處理。
2、經醫務工作能力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須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
3、經醫務工作能力鑑定,因病不能恢復工作,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繼續休病假;從鑑定之日計算,滿1年再進行鑑定,經兩次鑑定均達到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復工作的,一般應辦理退休(職)手續。
(二)工作人員病休達到規定時限,不按要求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工作能力鑑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資待遇,按曠工處理。
(三)病假人員病癒後2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重新計算;2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四)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相應地延期轉正定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