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類型

夫妻共同財產類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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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

1、關於3萬元彩禮,實際上已經被男方要回,故法院對此項主張不予支援;2、婚後女方父母給的嫁妝,且錢一直由女方保管,通常認定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參與共同財產分割;3、男方婚前首付買的房子,離婚將歸男方所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2015年1月起至今)共同償還的貸款,應作爲共同財產,男方應分給女方一半;房屋增值的,共同還貸部分佔總房款的比例,相應的增值亦應分女方一半。感謝您的信任,如滿意,請您採納。如有疑問,請留言。希望能幫到您。